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长春公司法变更股东提供什么材料

时间:2022-06-18 11:05:52
一、长春公司法变更股东提供哪些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发起人)注册金状况表》;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有限责任公司递交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递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递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设立时生效。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递交相关的批准资料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长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1、目标公司情形调查
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形势、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欠税状况、或有负债等情形。特别应当具体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所需最主要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协商
这一流程在于发现交易对象,就交易的标的、价款等关键内容达成初步的意向。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其内容包含: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关键状况,目标公司简况及股权类型、转让方的告知义务、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类型、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形式、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长、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实际交接手续、股权转让以前后公司债权债务承继、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适用法律、通知义务、联系类型、协议的变更、解除、协议的签署、生效、订立时长、地点等等。
3、以书面结构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比如通过召开股东会的类型进行表决,并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1)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长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求他们在一定时长内(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可否同意此次转让、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或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流程。
(2)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类型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所需常见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需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3)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须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没用。
5、公司对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收回原股东的出资额证明,发给新股东认缴出资额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注册资金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递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要求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相关工作,受让人可以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这种诉讼应当列其他股东和目标公司为共同被告。
股东变更实际也就是股东将自己手里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进行了转让,此时除了须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外,同时还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尤其是在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的时候,由于须要进行信息的披露,因而是必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


公司注册

工商变更

公司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