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分公司注销登记
时间:2022-06-17 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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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分公司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新设立企业在企业住所辖区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窗口办理;已设立企业在其档案所在的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地址】省局、市局及分局、县(市)局登记窗口
【办理条件】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兹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分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受理或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
(对申请人到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办结时限】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