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时间:2022-05-30 18: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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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
一、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9.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